「LT会」会 员 守 则 第二章 会 员 A会员:登录为A会员,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则上为1家公司)根据「本守则」第6条的规定缴纳会费,并享受「本守则」第7条享受会员服务。 B会员:登录为B会员,根据「本守则」第6条规定缴纳会费的日方出资方及其中国的现地法人(原则上为2家公司),并根据「本守则」第7条规定享受会员服务。 第3条 会员资格的取得 1.有意加入「LT会」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在确认「LT会会员协议」和「LT会会员守则」的内容的基础上,在「入会申请及会员登录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并通过传真等形式提交给「LT会」。「LT会」在收到「入会申请及会员登录表」后,如审查同意入会申请,则将「LT会会员协议」原件两份、「本守则」、「会费请求书」发送给会员。会员在两份「会员协议」上签字盖章后,一份保存,一份返还给「LT会」。 2. 「LT会」会员协议的签订之日为该会员的入会日,自该日起取得会员资格。 第4条 会员资格的有效期 1.会员资格的有效期为「入会日」起的一年。 2.会员如在会员有效期届满前未按照「本守则」第9条规定未提交退会申请,也未有表明不续约的书面文件,则会员资格每年自动更新。 3.原则上,会员应根据本守则第6条的规定,一次性支付年度会费。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分期付款,可分两次支付会费。 4.A会员如在会员资格有效期内希望变更为B会员,可在「入会申请及会员登录表」中将此内容填入后向「LT会」提交,并在交纳会费差额部分后,随时变更为B会员资格。但会员资格的有效期不予重计。 第5条 会员信息的变更 1.会员应在会员资格更新时对于「LT会」回送的上年度的「入会申请及会员登录表」的内容加以确认,相关内容如有变更,则在「入会申请及会员登录表」上填写后,发送给「LT会」。并且应将上一年度的会员编号记入。 2.在会员资格有效期内,会员在「入会申请及会员登录表」中记载的事项(特别是E-mail地址,请求书邮寄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再次在「入会申请及会员登录表」中填写后,发送给「LT会」。 第6条 会费及会费的支付 1.A会员的年会费为15,000元(或者22万日元),原则上5%的营业税及汇款费用由会员负担。 2.B会员的年会费为25,000元(或者37万日元),原则上5%的营业税及汇款费用由会员负担。 3.对于新登录会员,「LT会」将即时发送入会通知书及会费请求书;对于续约会员,将在会员期间届满前发送「会员期满通知」及「会费请求书」,会员应在收到「会费请求书」之日起的15日内向「LT会」的指定银行账户内汇入会费。 第三章 服务内容及利用方法 第7条 服务内容 1. 「LT会」为各位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1)与财务会计相关的咨询; 2.除了上述服务以外,会员还可以有偿利用上海良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及上海良图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内的服务,并可以享受5%的折扣。 第8条 利用方法 1. 会员在专用的「LT会业务调查依赖表」 上填写各类问题及委托事项,并传真或发送电子邮件给「LT会」。由「LT会」将调查结果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回复给会员。 2. 在特别紧急之时,会员可以访问「LT会」,就咨询事项进行讨论(需要预约)。 3. 在特别紧急之时,会员可通过电话将问题或委托内容进行联络。 4. 在特别紧急之时,可根据会员的要求,访问会员企业。但访问地点原则上限于上海市内(上海市以外的地区需要另行咨询。) 5. 联系方式:电子邮件"info@LT-shanghai.com 6. 会员如需进行原材料采购及会员产品的试销售时,会员应遵守下述各条款。 (1)会员应向「LT会」提供需要采购的原材料的材质、设计图、图片资料等,通过「LT会」的关联企业上海良图贸易有限公司,寻找会员希望采购的原材料,并将相关情况提供给会员。 (2)根据「LT会」所提供的相关资料,会员可同中国的厂商就产品的质量等进行商讨,最终决定是否采购该原材料。 (3)如会员正式决定从中国的厂商处购买原材料,应通过上海良图贸易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 (4)会员如需在中国开展其产品的试销售,应将该产品的简介,说明书等资料发送给「LT会」,通过「LT会」的关联企业上海良图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前期的市场调查,并将此结果报告给会员。(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要求要求会员提供免费的试用品。)但是,如需要详细的前期市场报告,应另行签订有偿的服务合同。(根据详细情况个别咨询) (5)会员根据前期市场调查的结果,决定是否在中国销售该产品。 (6)会员如决定在中国销售该产品,应就具体的销售方法、销售提成等与「LT会」再次商讨决定。 (7)会员如在中国销售自产产品,应通过上海良图贸易有限公司进行销售。但是,上海良图贸易有限公司不为会员垫付购买原材料或进行销售的周转资金。 (8)「LT会」也不与会员约定有关其产品或原材料采购的相关可能性。 (9)有关会员的产品销售及原材料采购,上述各条款未加以规定的内容,由双方讨论决定。 第四章 资格更新及退会 第9条 会员资格的继续更新 会员资格届满一个月前,「LT会」将会员有效期届满通知及继续更新案内书发送给会员。在会员有效期届满当日该会员没有退会的相关申请的,新的一年的会员资格将自动更新。 第10条 退会 1.会员希望退会时应在会员资格期满15日前向「LT会」提出退会申请。「LT会」受理填写正确并且内容无遗漏的退会申请」后确认是否有未支付费用,然后将该希望退会的会员资料从会员名簿中删除,并将对会员发送「退会确认书],会员退会手续完成。 2.会员期间中途退会时,已经支付的「LT会」会费概不返还,另外退会时须支付未付的全部费用。 第11条 会员资格的丧失 符合以下各项时,取消「LT会」会员的会员资格。 1.个人会员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 2.法人会员或其它组织会员发生破产、解散、撤退等情况,该法人会员或其它组织会员的法人资格丧失时。 3.「LT会」发出「会费请求书」后会员资格已满6个月但仍未支付会费,并对「LT会」的催促仍未回复,「LT会」有权取消此会员的会员资格并继续请求未支付的会费。 第五章 保密 第12条 保密义务 1.「LT会」严格保守在业务方面知悉的会员的机密情报,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不得公开或用与业务无关的目的。在公司内部也要严格保密,但是符合以下各项之一的情况例外。 (1)会员要求公开时,已是自己所有的资料。 (2)会员要求公开时,已是众所周知的资料。 (3)会员要求公开时,非乙方责任所造成的资料外露。 (4)从拥有正当权利的第三方手中合法获得的并无须保密的资料。 (5)事前已经取得会员同意的资料。 2. 未经「LT会」同意,会员不得将「LT会」所提供的根据「LT会业务调查依赖表」内容作出的回答及各项资料或其它各项服务的成果用于其它目的,或转用,或加以公开。 第六章 其他 第13条 免责条款 1. 因无法预测、无法避免、并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即不可抗力原因导致「LT会」无法根据本守则提供服务时,「LT会」不承担相关责任。此客观情况包括担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暴动暴乱、物资不足、战争、政府行为、政策法规的变更、通信及其他设施的故障等。 2.虽则「LT会」根据会员的「LT会业务调查依赖表」提供的服务(回答),但如根据「LT会」的服务会员作出的意思决定而产生了损失,「LT会」不承担任何责任。 3.「LT会」根据本守则第「LT会」第7条的服务提供的各种信息,只为会员的决定提供的相关参考资料,如会员根据该信息做出的相关决定造成损失,「LT会」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4条 转让禁止条款 会员不得将其会员资格转让给其他第三方。 第15条 「本守则」的修改及解释 「本守则」的修改及「本守则」中未加以规定的事项由「LT会」加以规定。「本守则」如有变更,「LT会」将会就变更部分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与各会员进行联络。 「本守则」适用中国的法律,最终解释权归「LT会」。 第16条 生效日 「本守则」自2006年4月1日起生效。 本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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