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发布日期】2009-12-26
  【生效日期】2010-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人大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中人民共和国权责任法》已由中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会第十二次会20091226日通予公布,自201071日起施行。

  中人民共和国主席

  20091226

  中人民共和国权责任法

  (200912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会第十二次会

  目  

  第一章 一般

  第二章 任构成和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任主体的特殊

  第五章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

  第七章 医疗损

  第八章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
  
  第十章 饲养动

  第十一章 物件

  第十二章 附  

  第一章 一般

  第一条 民事主体的合法益,明确权责任,防并制裁,促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益,当依照本法承担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肖像、婚姻自主监护权、所有、用益物、担保物、著作、商标专发现权、股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人有权请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 侵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任或者刑事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权责任和行政任、刑事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权责任。

  第五条 其他法律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定。

  第二章 任构成和任方式

  第六条 行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益,当承担权责任。

  根据法律定推定行人有过错,行人不能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当承担权责任。

  第七条 行害他人民事益,不人有无过错,法律当承担权责任的,依照其定。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造成他人害的,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的,当与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能力人、限制民事行能力人的,当承担权责任;无民事行能力人、限制民事行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当承担相任。

  第十条 二人以上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造成他人害,能确定具体人的,由侵人承担任;不能确定具体人的,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造成同一害,个人的都足以造成全部害的,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造成同一害,能确定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任;以确定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

  第十三条 法律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任大小确定相赔偿以确定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连带责任人,有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

  (四)返还财产

  (五)恢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害的,赔偿疗费、交通和康支出的合理用,以及因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残疾生活助具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人死亡的,其近属有权请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位有权请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人死亡的,支付被侵人医疗费等合理用的人有权请赔偿费用,但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的市价格或者其他方式算。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人因此受到的赔偿;被人的以确定,人因此得利益的,按照其得的利益赔偿人因此得的利益以确定,被人和侵人就赔偿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

  第二十一条 侵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人可以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益,造成他人重精神害的,被人可以求精神赔偿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害的,由人承担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任,被补偿的,受益人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对损害的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失。

  第二十五条 生后,当事人可以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不一致的,赔偿费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当提供相的担保。

  第三章 不承担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被侵对损害的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人的任。

  第二十七条 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人不承担任。

  第二十八条 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当承担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害的,不承担任。法律另有定的,依照其定。

  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造成害的,不承担任。正当防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有的害的,正当防当承担适当的任。

  第三十一条 因急避造成害的,由引起生的人承担任。如果危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急避人不承担任或者予适当补偿急避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有的害的,急避当承担适当的任。

  第四章 任主体的特殊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能力人、限制民事行能力人造成他人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能力人、限制民事行能力人造成他人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赔偿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能力人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害有过错的,当承担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人的经济状况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能力人因醉酒、用麻醉品或者精神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害的,当承担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位的工作人行工作任造成他人害的,由用人位承担权责任。

  劳务遣期,被派遣的工作人行工作任造成他人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位承担权责任;劳务派遣位有过错的,承担相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任。

  第三十六条 网、网提供者利用网侵害他人民事益的,当承担权责任。

  网利用网务实的,被人有通知网提供者采取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大部分与承担连带责任。

  网提供者知道网利用其网侵害他人民事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行、站、娱乐场所等公共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害的,当承担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造成他人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生活期受到人身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当承担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生活期受到人身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当承担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生活期,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人身害的,由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任。

  第五章 

  第四十一条 因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害的,生当承担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售者的过错使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害的,售者当承担权责任。

  售者不能指明缺陷品的生者也不能指明缺陷品的供者的,售者当承担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品存在缺陷造成害的,被人可以向品的生赔偿,也可以向品的售者赔偿

  品缺陷由生者造成的,售者赔偿后,有向生者追

  因者的过错使品存在缺陷的,生赔偿后,有售者追

  第四十四条 因运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害的,品的生者、售者赔偿后,有向第三人追

  第四十五条 因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人有权请求生者、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者、售者当及采取警示、召回等救措施。未及采取救措施或者救措施不力造成害的,当承担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品存在缺陷仍然生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害的,被人有权请求相惩罚赔偿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生交通事故后属于动车一方任的,由保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生有过错的,承担相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 动车但未理所有权转移登生交通事故后属于动车一方任的,由保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生交通事故造成害的,由转让人和受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害的,由盗窃人、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用的,有向交通事故任人追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生交通事, , 故后逃逸,动车参加制保的,由保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动车未参加制保,需要支付被人人身亡的救、葬等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付后,其管理机构有向交通事故任人追

  第七章 医疗损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中受到害,医机构及其医过错的,由医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诊疗当向患者明病情和医措施。需要施手、特殊检查、特殊治的,医员应当及向患者明医疗风险、替代医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面同意;不宜向患者明的,当向患者的近明,并取得其面同意。

  医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害的,医机构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属意的,机构负责人或者授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施相的医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诊疗中未尽到与当的医水平相诊疗义务,造成患者害的,医机构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机构有过错

  (一)反法律、行政法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定;

  (二)匿或者拒提供与纠纷的病历资料;

  (三)造、改或者销毁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品、消毒药剂、医器械的缺陷,或者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害的,患者可以向生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赔偿,也可以向医机构赔偿。患者向医机构赔偿的,医机构赔偿后,有任的生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

  第六十条 患者有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属不配合医机构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急情况下已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的医水平诊疗

  前款第一情形中,医机构及其医也有过错的,当承担相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机构及其医员应当按照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检验报告、手及麻醉记录、病理料、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制前款定的病历资料的,医机构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机构及其医员应患者的私保密。泄露患者私或者未患者同意公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害的,当承担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机构及其医不得诊疗规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机构及其医的合法益受法律保。干秩序,妨害医工作、生活的,当依法承担法律任。

  第八章 

  第六十五条 因境造成害的,染者当承担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纠纷染者当就法律定的不承担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害之不存在因果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染者境,染者承担任的大小,根据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境造成害的,被人可以向染者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赔偿染者赔偿后,有向第三人追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

  第六十九条 从事高度危造成他人害的,当承担权责任。

  第七十条 民用核生核事故造成他人害的,民用核施的经营当承担权责任,但能够证害是因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任。

  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当承担权责任,但能够证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任。

  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毒、放射性等高度危物造成他人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当承担权责任,但能够证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任。被对损害的生有重大失的,可以减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任。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地下挖掘活或者使用高速道运工具造成他人害的,经营当承担权责任,但能够证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任。被对损害的生有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任。

  第七十四条 失、抛弃高度危物造成他人害的,由所有人承担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物造成他人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入高度危区域或者高度危物存放区域受到害,管理人已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或者不承担任。

  第七十七条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赔偿的,依照其定。

  第十章 饲养动

  第七十八条 饲养物造成他人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当承担权责任,但能够证害是因被人故意或者重大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反管理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当承担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当承担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物园的物造成他人害的,物园当承担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任。
  
  第八十二条 弃、逃逸的物在弃、逃逸期造成他人害的,由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物造成他人害的,被人可以向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赔偿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向第三人追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第十一章 物件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施及其置物、挂物生脱落、落造成他人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当承担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任人的,有向其他任人追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施倒塌造成他人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赔偿后,有其他任人的,有向其他任人追

  因其他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施倒塌造成他人害的,由其他任人承担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落的物品造成他人害,以确定具体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害,堆放人不能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当承担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倒、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当承担权责任。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当承担权责任。